狗主人未拴狗绳遛狗,致使宠物狗窜上马路被车压死,谁之责?6月10日,一只泰迪犬窜上喜来登大酒店北侧道路被一辆经过的越野车碾轧致死,交警判定狗主人负全责。
据事发地辖区交警介绍,当时这只宠物狗的主人汪女士就在边上,但是她没有用狗绳拴住它,从而引发爱犬窜上马路被车碾轧致死。昨天,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这起事故的高清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当日17时50分许,汪女士和其朋友在喜来登大酒店北侧道路上边走边聊,一条小狗先是在人行道上活蹦乱跳,后来又突然飞快地窜到马路上,等汪女士转头想喊住小狗时,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刚好经过,小狗瞬间已在车子底下……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调查后判定,在该起事故中,汪女士携狗出行未使用牵狗绳,没有履行好对小狗的监护义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为了安抚汪女士“受伤”的心,越野车驾驶员叶先生还是给予了汪女士一定的补偿。
交警称,如今涉及宠物狗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都是狗主人未拴狗绳。拴绳遛狗,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宠物自身的安全负责,这起事故幸好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否则狗主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铲屎官”出门遛狗时一定要记得给爱犬拴上狗绳,文明、安全遛狗。
另外,《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属于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直以来,就有不少市民对不拴狗绳遛狗的行为表示厌恶,这是因为不拴狗绳遛狗,有可能会给他人带来麻烦,甚至是伤害。
■律师观点 未拴绳遛狗可能还会带来什么后果?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剑武表示,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规定得很明确,在发生损害情况之下,若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的责任认定系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以上规定是针对发生损害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事实上,《侵权责任法》设定了基本宗旨: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我市在该方面管理也具有多项具体措施,如2007年实施的《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和日前实施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即将可能实施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特别指出,《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禁止在限养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若违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故,饲养动物的市民应当了解上述规定,以免触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