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男子蔡某由于不服交警大队对其未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永嘉法院对这起永嘉首例涉车让行人交通处罚行政诉讼案进行了宣判。
2018年5月,蔡某驾驶轿车行驶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阳光大酒店对面马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永嘉交警大队摄像头拍下。2019年1月,交警大队对蔡某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
收到处罚决定的蔡某当即要求交警队提供监控。蔡某称,监控中自己已经减速慢行,缓缓通过人行横道。同时,车辆右侧的行人还不在机动车道内,离自己还有一辆车的距离,尚不足以对其造成危险。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蔡某,认为交警大队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退还已缴纳的100元罚款。
庭审中,交警大队向法庭提供车辆交通违法详细记录视频及截图照片等证据,显示该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前方同一道路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并向前通过,但蔡某驾驶小轿车未停车让行。被告交警大队认为,蔡某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原告蔡某在驾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已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告据此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原告称自己当时已减速慢行,应不予处罚的主张,依据与理由不足。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指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应予以处罚。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