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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
日期:2020-03-26 12:35 浏览次数:1 来源:温州日报 字号:[ ]

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也是晚间12345接线员常接到的市民投诉情况之一。

近日,市政府公布《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18条,主要从总则性规定、日常防治与信息公开、规范夜间施工、明确具体处罚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办法》的发布,有望给建筑工地夜间违法施工套上“紧箍”,使饱受夜间施工噪声之扰的群众维权有了办法。

什么是建筑施工噪声?

《办法》明确管理边际

《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但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产生的环境噪声除外。

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定义,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原则性表述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管理边际。

为什么出台防治施工噪声办法?

《办法》细化完善相关规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改善生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其中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罚则部分未明确具体的罚款幅度等问题,制约了行业规范与部门监管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了行政许可项目“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也在一定时期里引发诸如确需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因无从办理许可而拖延施工进度,以及夜间无序施工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出台相关规定,对上位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细化和完善。

夜间施工要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加强施工管理

《办法》中,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对虽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但可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优先安排在非夜间进行相关施工作业;同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并公布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

对于《办法》中五类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明确公布本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其他情形。同时明确,夜间施工证明的办理以及证明基本内容,并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

违规施工行为有哪些惩罚措施?

《办法》明确具体罚款幅度

《办法》针对施工单位拒绝检查、夜间违规施工等行为分别明确了具体的罚款数额。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