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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杜*乾)
日期:2021-10-29 09:3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杜*乾             身份证号码:360403********0016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_无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1年05月12日08时50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S18110668)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瑞安市罗阳大道与隆山东路路口处时,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车厢上载一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通知记录、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温汽学〔2021〕车检2002010号)、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616 ,联系人:朱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