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这其中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一起好意搭载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为善意供载者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助力相互良善的社会风尚。
2020年5月某日晚,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乘载工友潘某,途经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路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三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受伤最为严重)。搭乘者潘某经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并实施手术。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某无责任。
因几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搭乘者潘某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98463.39元,其中主要责任人王某、供载者周某分别按70%、30%的比例承担。
庭审中,潘某书面申请减轻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表示,周某系其工友,事发前已好意搭载一段时日,事发当晚正值二人下班,周某亦出于好心搭载自己导致车祸发生。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搭载潘某系违法载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一定程度造成两车受损、三人受伤的事故后果,负事故次要责任,理应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的搭载行为本为工友间的善意行为,体现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道德风尚社会风气。而潘某自身亦有过错,现自愿减轻周某的责任,既合法亦合乎情理。为鼓励互帮互助、好意施惠,法院适当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兼顾本案实际搭乘性质,酌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潘某自负1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