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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关于拟对蔡*锋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10-14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蔡*锋(3325251983****0910):

你于2019年01月04日08时35分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076362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仰义乡十里村(仰义新街口往北200米))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01月04日08时35分驾驶车牌号无,车架号为LAEF6EC85E8W71657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鞋都三期上伊路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准驾车型为C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19)技鉴31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记18分,罚款420元的处罚。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为0分,你因以上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420元的罚款,并记18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有关规定,该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依法注销。请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