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陈*武、马*刚、徐*锋、李*彦、丁*伟、*哲、韦*立、谢*明、杨*奎、黄*谦、刘*挺、卓*敏、唐*根、*涛、张*华、柯*伟、许*浩、金*达、洪*亮等十九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属执勤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联系人:舒警官、季警官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联系电话:057786388015)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2年10月1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陈*武 | 420623********6034 | 2018年7月15日13时20分许,陈德武驾驶皖J14088重型普通货车,在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1795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九项之规定。 |
2 | 马*刚 | 342122********5817 | 2018年8月7日9时35分许,马世刚驾驶浙CHP335小型面包车,在G15沈海高速乐清收费站,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3 | 徐*锋 | 330381********1811 | 2018年8月10日16时28分许,徐肃锋驾驶浙C831EZ轻型普通货车,在G15沈海高速温州南互通往丽水方向温州南收费站出口处,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九项之规定。 |
4 | 李*彦 | 512922********9135 | 2018年8月18日1时45分许,李成彦驾驶浙HB5925重型厢式货车,在G1513温丽高速娄桥收费站外广场,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9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5 | 丁*伟 | 342125********0414 | 2019年1月26日23时29分许,丁宏伟驾驶皖SC3807的重型厢式货车,在G15沈海高速雁荡收费站,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9分的处罚;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6 | *哲 | 330302********2415 | 2019年8月3日9时35分许,叶哲驾驶浙C83017(临)的小型轿车,在S26诸永高速永嘉收费站,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90元,记0分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7 | 韦*立 | 522327********1233 | 2019年10月21日8时40分许,韦应立驾驶皖SD5592重型厢式货车,在G15沈海高速萧江收费站外广场,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9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8 | 谢*明 | 332602********5015 | 2020年6月20日10时58分许,谢英明驾驶浙J6N187的轻型厢式货车,在G15沈海高速乐清收费站,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9 | 杨*奎 | 445281********7113 | 2021年6月5日7时53分,杨沐奎驾驶鄂N6V200的小型轿车,在S26诸永高速往温州方向210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在路肩上停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0分的处罚;未按规定在路肩上停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
10 | 黄*谦 | 330326********711X | 2021年8月19日20时10分,黄奕谦驾驶牌号为浙C531HL的小型轿车,在G4012溧宁高速往宁德方向649公里150米处,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限速80公里/小时,时速105公里)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测速照片等证据证实。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在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 |
11 | 刘*挺 | 330323********0930 | 2021年12月3日15时0分,刘建挺驾驶牌号为浙C0571Y的小型轿车,在S26诸永高速往杭州方向197公里000米处,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12 | 卓*敏 | 330381********7617 | 2018年1月8日16时33分,卓晓敏驾驶牌号为浙C80HG8的小型普通客车,在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温州东收费站,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元,记0分的处罚;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0分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 |
13 | 唐*根 | 332527********4515 | 2018年4月10日21时5分,唐林根驾驶牌号为浙GP8W00的轻型普通货车,在G15沈海高速雁荡收费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注销可恢复)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当事人卡口经过记录照片、身份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0分的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4 | *涛 | 522401********2039 | 2018年6月2日21时40分,徐涛驾驶牌号为浙J8WA11的轻型栏板货车,在G15沈海高速雁荡收费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5 | 张*华 | 330328********241X | 2018年8月24日12时35分,张晓华驾驶牌号为浙C0AC55的小型轿车,在S10温州绕城高速往仰义方向108公里4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查获照片、行驶证等证据证实。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6 | 柯*伟 | 330328********241X | 2018年12月4日10时45分,柯银伟驾驶牌号为浙C59SC9小型普通客车,在S26诸永高速永嘉收费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7 | 许*浩 | 330382********0358 | 2019年5月12日15时20分,许有浩驾驶牌号为浙C23XQ1小型轿车,在S26诸永高速永嘉收费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核载5人,实载6人)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0分的处罚;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
18 | 金*达 | 330324********7696 | 2019年6月6日19时32分,金先达驾驶牌号为浙C037KX的小型轿车,在S26诸永高速永嘉收费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900元,记0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19 | 洪*亮 | 341221********6975 | 2019年6月16日21时25分,洪先亮驾驶牌号为浙C29VY9小型面包车,在S10绕城高速仰义收费站,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元,记0分的处罚;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0分的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记9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