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身份证号码3625271989****225X):
你于2022年07月23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6990080033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局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07月23日10时00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架号为SS2111224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逆向行至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非机动车道古岸头路段,与卢高祥驾驶钢印号码为温158646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卢高祥和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第3303044202200162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温汽学[2022]车检2375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卢高祥医疗证明书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131106;赵警官 警号033672;
联系电话:0577-86288680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公告日期: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