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田,(342122********30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12月10日10时15分, 当事人驾驶皖10/30281的大型轮式拖拉机行至平阳县万全镇郑林东路477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邮寄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驾驶证核查信息、农机驾驶证核查信息、车辆核查信息、人口核查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皖10/30281的大型轮式拖拉机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皖10/30281的大型轮式拖拉机的处罚,记9分。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当事人应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17,联系人: 潘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