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432624********5917,于2019年07月02日10时12分,驾驶号牌为浙C6MG12的小型轿车在锦绣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强制报废,处五百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我大队于2022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330300210068933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联系人:叶警官 邵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东港路120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