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身份证号码51222319******4833):
你于2019年09月06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94082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19年09月06日20时3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ZU18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鼎路三甲安置房办事处门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