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身份证号码420527********1010):
你于2018年04月12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牌号为鄂E9Z9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62329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来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通知你7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缺席裁决处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