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男,准驾车型:C1D,身份证号码:3412251979****6076,于2022年09月18日20时55分驾驶浙CN71Z9的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岙西路温州丽龙小微企业创业园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记12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
我大队于2022年11月09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
3303022601092284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联系人:张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