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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益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11-17 16: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应*益(330326*******61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10月18日15时12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28TCJDKXH1726416)行至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与兴工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身份信息、鉴定意见书、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