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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毛*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11-17 16: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毛*军,(522528********40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12月30日09时56分, 当事人驾驶无号牌(车架号LAEF6AC81J8YP351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前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类型鉴定报告、邮寄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驾驶证核查信息、人口核查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18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17,联系人: 潘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