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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田*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11-02 16: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田*(身份证号码5222272007****7677):

你于2022年09月19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办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6990104570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局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09月19日07时45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被盗的浙CJ0Z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悬挂其他号牌浙CKY886,查获前该车车牌被车主金辉辉丢弃)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区仙*街道**大街581号1幢前路段,与郑燕驾驶的防盗备案号为“青田216912”的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郑前芬)发生碰撞,造成郑前芬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你送伤者去医院后逃逸,后于2022年0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查获。经调查,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违法处理通知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身份证明、涉案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打印件、涉案机动车强制保险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第3303044202200216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温公司鉴[2022]1912号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使用其他号牌(浙CKY886),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使用其他号牌(浙CKY886),并处罚款32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3778;詹警官 警号130977;

联系电话:0577-8679078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日期: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