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强(4203811989****6716):
你于2022年10月06日16时57分实施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33536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仰义乡十里村(仰义新街口往北200米))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10月06日16时57分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FSD332(经鉴定号牌为真,号牌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车架号为LC6PCJ中部字符损坏0991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黄山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22)技鉴1233号)、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浙FSD332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记18分的处罚。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为0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600元的罚款,并记18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或者湖北省十堰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