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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弟)
日期:2022-11-03 14: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弟,性别: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码:330328********1830,于2019年07月11日 17时29分,驾驶机动车在温州滨海大道明珠路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47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1分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3303112300193121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808122,联系人: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