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李*芬 身份证号码:511527********5925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9月28日07时53分许,你李正芬驾驶牌号为浙CG4180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莘塍街道镇府路170号处地段,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接警单详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128802,联系人: 张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