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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安*东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11-07 10: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安*东(身份证号码520203********3537):

你于2022年10月14日01时17分,实施涉嫌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开具了编号为3303043991636251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10月14日01时17分,醉酒(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mg/100ml)驾驶防盗备案号为“青田273572”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区温瞿线郭溪街道兵营路路口,车辆与李贵友停放的浙CT106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你实施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车辆,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车辆。经检验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明、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视频、温公司鉴[2022]1932号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033778;潘警官130991;

联系电话:0577-8679078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公告日期: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