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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敖*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11-07 14:4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敖*奇(身份证号码:362324********0316):

你于2020年7月13日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13315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7月13日17时47分,你驾驶无号牌(电机号为190910084)的电动自行车在娄桥街道上河乡路娄东大街路口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电机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七十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章警官 警号033866;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