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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关于拟对侯*超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11-08 14: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侯*超(身份证号码41042320******4714):

你于2018年9月3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81644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3月18日20时27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WATCJP35HA2041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温瞿线温瞿东路581号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打印件、涉案人员现场照片打印件、温公交(四)鉴告字【2019】第0013344号鉴定意见告知书、温汽学【2019】技鉴414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本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