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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曹*成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11-08 16:0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曹*成(身份证号码612427********0917):

你于2019年09月13日20时03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050564)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月乐西街龙霞路至蛟凤北路段呈祥家园前,涉嫌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092848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09月13日20时03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050564)的电动自行车在月乐西街龙霞路至蛟凤北路段呈祥家园前,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身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徐警官 警号031746;祁警官 警号033679;

联系电话:0577- 0577-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