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祥(3208231968****5895):
你于2019年11月27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08321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11月27日17时05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城西街嘉会里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第1次)、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备案登记卡、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回执、鉴定意见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617;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