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国(3303211947****3815):
你于2021年03月15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6990074842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1年03月15日17时45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寿线122公路8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委托书、网上查询记录、送达回执、鉴定意见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处罚;你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00元。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617;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