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锋(身份证号码33252519******710):
你于2022年10月17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65505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四大队一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2年10月17日16时58分,你驾驶无号牌无车架号停车场放车单号为2110967的(当时悬挂伪造的号牌浙AT8M68)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西山东路锦绣路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浙AT8M68)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温公交(四)鉴告字【2022】第0021695号鉴定意见告知书、温汽学【2022】技鉴1258号鉴定意见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涉案人员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AT8M68),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2分,你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或浙江省丽水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你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0577-88517318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