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双(身份证号码4522231973****3556):
你于2022年11月12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1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347092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11月12日22时04分在鹿城区双藤公路阳光一百阿尔勒前路口处驾驶车架号为LBBPEJ0K28B70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1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是温汽学[2022]技鉴1344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三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