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2679):
你于2022年10月30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340276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2年10月30日23时20分,你驾驶赣C021S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鞋都大道金堡路路口,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赣C021S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200元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两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车牌号为赣C021S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不得重新申领),并处罚款400元处罚。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