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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王*辉)
日期:2022-12-14 17: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辉,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6856,于2018年10月21日22时39分,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燃油车(车架号201602005,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黄龙商贸城前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09378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97310    联系人:郑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