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飞,性别:男,驾驶证号码4521291976****1419,档案编号451402001634,于2020年10月27日23时42分,驾驶牌号为浙CKS61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京福线-1905公里原黄龙商贸城前处,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你作出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02100695044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2022年11月16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开具编号为0071057的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浙CKS610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97310 联系人:郑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