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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翟*杰)
日期:2022-12-14 17: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翟*杰,性别:男,准驾车型:无,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2****3739,2019年10月17日16时35分,驾驶牌号为鄂JJD0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上伊路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注销)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两年之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098341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单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