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李*山)
日期:2022-12-20 16: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李*山,性别:男,准驾车型:无,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69****2038,于2018年05月15日15时14分,驾驶自编号为2018051501的无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悬挂牌号鄂QBE177,该号牌是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号牌)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三期尚吉路第三小学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缴机动车号牌,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收缴机动车号牌,并处罚款32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2260110995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单警官单位地址 :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日期: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