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雄 (身份证号码422128********1436):
你于2022年11月07日08时27分,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64693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11月07日08时2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WB00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茶山街道中心南路诚信路路口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有效期止2022年6月8日)(1010);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