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亮,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3032419******6376,于2022年10月19日10时29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0**H5的小型轿车行至西山西路浦东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 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随 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220元的处罚,记0分。
我单位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20964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7-88577318;
联系人:祁警官 警号033679;徐警官 警号0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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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