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高*成 身份证号码:520221********1832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11月26日08时许,你再次饮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65mg/100ml)驾驶贵B3Z78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办事处前池路处发生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查,你于2018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司鉴所【2022】毒检字第2571号)、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000106,联系人:陈警官、冯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