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红(3622281979****4013):
你于2022年07月01日22时18分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5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31203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仰义乡十里村(仰义新街口往北200米))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2年07月01日22时18分驾驶浙CRE50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京福线-鹿城区黄山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血样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民警现场拍摄的你与机动车的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记12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记12分,罚款1520元的处罚。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0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1500元的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或者宜春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任警官 警号13093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