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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7-20 16:3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章(520423********98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 2020年05月22日14时57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LYHZ34007J7231171)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二路与滨海二道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证人刘孟钢的询问笔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车辆车架号拓印件、第33031142022000014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造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8568119,0577-88568123,联系人:严警官/孔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2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