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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梅*明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2-07-21 16: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梅*明(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5277):

你于2018年03月29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0620783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锦绣路现代小区(银都花苑)12幢206室)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8年03月29日09时58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德政路口处驾驶车架号为ZQ18010452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温汽学(2018)技鉴1042号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吴警官 警号031373;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过境路298号车管所西门)             

温州市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2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