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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青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7-21 16:3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青(3303241966****0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06月20日20时05分,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JH1409A499电动三轮车行至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教堂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你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3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检验鉴定无号牌车架号为JH1409A499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对你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报告(温汽学2022车检1701号),现场查获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259110,联系人:胡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621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