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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范*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7-22 11: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范*勇(身份证号420684********603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1年3月26日21时42分许,你驾驶悬挂号牌为“赣CY893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HS9XC88A7E9638533,发动机号码150414834)在文昌路机场大道路口往南约100米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文号:温汽学[2021]技鉴373号)、人车合一拍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并收缴机动车号牌。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罚款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1分,并收缴机动车号牌。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2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2220元,记21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或陕西省西安市车辆管理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1、对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82625 18815164706 ,联系人: 郭警官,蒋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