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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饶*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2-07-22 16:4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饶*文(3604301967****2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6月07日17时04分许,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220607的电动自行车,在七都街道七都大道板桥路路口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十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处警告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五十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932337,联系人:徐警官 朱警官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