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强,性别:男,准驾车型:A2,身份证号码:34132219******86019,于2022年06月11日17时2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皖CA755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U993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行至235国道高速连接线路段,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核定载质量:49000KG,实际载质量:70570KG,超载44%)(1366)违法行为被我队查证属实。我队于2022年07月22日对你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3分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码:3303292300230066)。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572527,联系人:谢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