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均(512322********54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6月09日08时33分,你驾驶自编号为20220609的三轮车在永中西路龙康路口处,实施驾驶人力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的,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加装电机)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人力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并收缴动力装置的处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并收缴动力装置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联系人:林警官,赵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路与东嘉路交叉口南侧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2年 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