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522227********64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罗辉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11月10日15时56分,当事人罗辉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XFRJ201506400)行至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与兴鳌中路交叉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人车合一照、车辆鉴定意见书、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罗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罗辉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作出记9分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记9分罚款3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罗辉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58109520,联系人:戴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