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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雨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2-07-29 10: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何*雨(身份证号码3303021983****1212):

你于2019年07月17日17时44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12102171102的电动自行车在车站大道江滨路路口,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42571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大诚商厦F幢2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19年07月17日17时44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12102171102的电动自行车在车站大道江滨路路口,实施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  邵警官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