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栓(身份证号342425*******261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2年07月22日20时45分许,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的车架号为HL73BE809M1X10923电动三轮车辆行至永嘉县瓯北街道王家圩路麻岙村委会前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当日经对你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8月1日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你驾驶的车架号为HL73BE809M1X10923电动三轮车辆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机动车上道路。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鉴定文书(温汽学【2022】车检2350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20元的处罚,记2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警官 胡警官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单位地址: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