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超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412241980****8755):
本机关已于2022年07月11日通知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S0020100600284的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补办或提供车辆手续(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