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林*舜 身份证号码:330302********4017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年08月19日23时15分,林锦舜驾驶无牌号(发动机号:30710047)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东安路路口西首地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前照灯存在故障和安全隐患,其技术状况差,并加装灯光,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你的身份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表、车辆鉴定意见书(文号温汽学【2020】车检2002570)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76122,联系人: 贾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营塍居委会办公楼交警事故处理中队(瑞安市法院执行局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