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华(身份证号:330322********2412):
你于2021年01月06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机动车浙C629GU的小型面包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065552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二中队(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接受处理,2022年07月19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399065552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 5.购车发票,
✔ 3.机动车行驶证, □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三大队二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