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身份证号522425********969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07月03日16时36分许,你驾驶无牌(车辆识别代号878321806000153,电机号1805901254)的电动自行车在瓯海大道辅道文昌路口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车辆违法照片、人车合一拍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382625 18815164706 ,联系人: 林警官,蒋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2年8月18日